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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制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8 查看全文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有关权力机构审批或授权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委托理财原则及额度限制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确保安全、防范风险”的原则,委

托理财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银行自营类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兼顾流动性和收益率,仅限

购买风险等级为 R1 或 R2 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自营

类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禁止购买除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由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更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使用进度。

第九条 公司投资风险等级为 R2 的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存款总

量的20%,其中单一商业银行的理财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存款总量的10%,且购买单一理财产品总额不得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决策权限进

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总金额在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预计总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

(一)委托理财业务发起部门负责银行理财产品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银行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

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评估分析结论符合公司委托理财有关要求的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时报送公司法务部门审核;

(二)拟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法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

托理财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长提交银行理财产品方案及建议说明,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制度第十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批,任何部门都无权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章理财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资金部和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公

司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具体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和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公司应与相关理财银行签署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员应随时密切跟踪、关注有关理财银行的重大动向,若出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理财产品到期日,具体经办人员应及时向理财银行催收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

(二)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拟订、审查,防范委托理财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根据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进行审议或审批,确保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存在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严禁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转出理财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相关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理财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擅自泄露。若内幕知情人泄密,给公司或资本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根据情况对其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业务发起部门每次与理财银行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须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合同审批表、委托理财协议等资料,及时披露委托理财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及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若出现理财银

行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理财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原《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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