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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39证券简称:普洛药业公告编号:2024-28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

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1178523492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381416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67142076股。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董事选举,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祝方猛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629898401股,占公司有表

1决权股份总数的53.96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92365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5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3753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3753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3753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一)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2(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横润科技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祝方猛先生、徐新良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57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七)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36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7%;反对55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8%;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18%;反对553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4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4(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447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4%;反对8441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0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24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844%;反对8441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1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462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8%;反对4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97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81%;反对4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7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一)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总表决情况:

5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799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34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0%;反对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401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6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69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06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同意618401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6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69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06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401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6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69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06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26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1000股(其中,

7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61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4%;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刘亚新、冯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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