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
(经2025年10月30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13〕70号)及《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桂国资发[2019]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下属企业应当按照法人治理原则,建立健全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对外捐赠的范围。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指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
1点援助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
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当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是捐赠行为的主体,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载体明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
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党委、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国资委、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牵头组织的捐赠,公司应当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三)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
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在年度捐赠预算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诚实守信。按照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发生各类虚假捐赠等有损公司形象或者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
2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程序及管理权责
第六条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公司年
度预算管理,并编制专项说明,详细说明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于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财务管理部组织公司各下属企业每年按要求编制对外捐赠预算,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各下属企业应当按本条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汇总。
第七条对外捐赠实行审批制。公司成立对外捐赠审核组,负责
审核对外捐赠事项。审核组成员由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专业审核人员。公司对外捐赠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党群工作部作为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立项审核,初步判断必要性及可行性后提交审核组会商,审核组形成一致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一)对外捐赠支出金额在年度预算内的,单个捐赠项目10万
元以下的,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单个捐赠项目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提交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单个捐赠项目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提交董事会审批;单个捐赠项目500万元(含)以上的,
提交股东会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部门--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对外捐赠审核组--财务管
3理部--法律合规部(如涉及签署合同的)--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董事长办公会(单个捐赠项目10万元(含)以上)--董事会(单个捐赠项目100万元(含)
以上)--股东会(单个捐赠项目500万元(含)以上)。
(二)对外捐赠金额在年度预算外的,需履行公司预算管理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再组织实施。
(三)涉及固定资产捐赠的,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履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捐赠事项如有报备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还需履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与管理。
(一)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对外捐赠执行情况,出现
与捐赠预定事项不相符的情况,如改变捐赠对象、调整捐赠金额、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如在捐赠款项拨付前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外捐赠事项的登记工作,办公室负责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做好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通过纪检、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对外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监事的公司员工应当将下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四)各下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实施对
外捐赠行为,并在每笔对外捐赠项目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外
4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报备对外捐赠实施情况。
(五)公司对外提供捐赠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取得合法凭据,并由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对外捐赠工作的;
(二)不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职责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上述违规行为,视违规情节轻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
的年度考核分值0.5-3分。具体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进行问责处理的,按公司问责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019年8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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