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6年1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6年2月9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6年2月4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下午14:30在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
表股份2133015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05%。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53人,代表股份28973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9%。
2.经查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15062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
反对6864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弃权82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周文平(签名)(公章)
负责人:李备战(签名)
周文平(签名)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