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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6年6月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14:00在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

表股份2340538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01%。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6人,代表股份29276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3%。

2.经查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六)《关于董事会对董事2025年度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七)《关于制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九)《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十)《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598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3%;反对618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7%;弃权1132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92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1.倪受彬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2470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6%;反对6280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5%;弃权231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刘劲容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2469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2%;反对6466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6%;弃权2140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阮数奇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2466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反对631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8%;弃权2316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5982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1%;反对618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8%;弃权1134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624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0%;反对6068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4%;弃权989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五)《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2588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84%;反对724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2%;弃权168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23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48%;反对724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7%;弃权168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董事会对董事2025年度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466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1%;反对6451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0%;弃权21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3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02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77%;反对6451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0%;弃权21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制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465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8%;反对6591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弃权2050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2456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694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9%;弃权178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1918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83%;反对694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7%;弃权178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518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7%;反对614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2%;弃权1976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十)《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4965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5%;反对6285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7%;弃权2049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319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21%;反对6285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15%;弃权2049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五)(六)(八)(十)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本次年度股东会还听取了《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公章)

负责人:陈毛过(签名)

周文平(签名)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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