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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5年5月13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00在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股份1825788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9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01人,代表股份501143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73%。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董事会对2024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监事会对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8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0%;反对442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1668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1.倪受彬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05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4%;反对4540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1%;弃权1826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刘劲容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0245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7%;反对4841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1%;弃权1844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阮数奇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0206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0%;反对488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弃权1845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8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董事会对2024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29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7%;反对583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8%;弃权80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27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7%;反对562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弃权1036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监事会对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27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9%;反对5810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7%;弃权846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8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36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7%;反对552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5%;弃权1042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8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35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5%;反对472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0%;弃权185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9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062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1%;反对583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弃权4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647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32%;反对583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9%;弃权47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48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0%;反对484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4%;弃权159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3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八)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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