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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ST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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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6、9、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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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 grandall.com.cn Street 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95 China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成都办)审见字第20321号致: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1页共7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9,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

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希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第2页共7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238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2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67238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5.4926%。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8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7553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551%。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3页共7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无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655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4%;反对6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4%;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68%;反对6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5%;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55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4%;

反对6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4%;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68%;反对6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5%;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4%;

反对7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4%;弃权3500股(其

第4页共7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754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70%;反对7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3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32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7%;

反对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2%;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4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69%;反对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62%;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6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3%;

反对6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7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38%;反对6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6、审议通过了《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6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4%;

反对7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9%;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783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第5页共7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17%;反对7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58%;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76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3%;

反对7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791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73%;反对7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1%;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6页共7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仅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宋玲玲经办律师:彭月陈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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