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
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后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属于市场化的并购行为,标的企业的定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企业的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为公司以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