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经办人员审阅,确认《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长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陈萧
殷亮
李基安
项目协办人签字:
吴燕
郭子午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b年月29日
四、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郑建军
沈国权
张东晓
经办律师:
叶沛瑶
226年(月29日
五、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久安专审字[2026]第00006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久安专审字[20265]第00007号)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审阅,确认《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刘洛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李 程
郭立颖
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媒普通合伙)
2026年月29日
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同意《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8022号)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审阅,确认《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权忠光
资产评估师签字:
揭健生
朱嘉伟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2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