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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ST西发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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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 grandall.com.cn Street 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95 China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成都办)审见字第18386号致: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

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9,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廖川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第2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987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2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2026年6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72963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7.662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3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301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8345%。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第3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后,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80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3%;

反对30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994698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2%;反对3062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14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9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7%;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

第4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4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6%;反对2942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29%;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7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8%;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5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16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2942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29%;弃权205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7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表决结果:同意7249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7%;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4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6%;反对2942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29%;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第5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2、审议通过了《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7249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7%;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4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6%;反对2942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29%;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3、审议通过了《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同意7249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7%;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4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6%;反对2942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29%;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4、审议通过了《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248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8%;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1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第6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2%;反对2942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29%;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5、审议通过了《对价形式》

表决结果:同意7224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91%;

反对53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8%;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5639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7%;反对5377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079%;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6、审议通过了《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72245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2%;

反对53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8%;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55965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52%;反对537771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079%;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7、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

第7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7248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8%;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2%;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8、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交割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7248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8%;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2%;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9、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7249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7%;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6%;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

第8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0、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7245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2%;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42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64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54%;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42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1、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248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8%;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2%;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4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Carlsberg InternationalA/S)签署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9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7%;

第9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6%;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0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9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4%;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199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08%;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199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第10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7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9%;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13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94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28%;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13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75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0%;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17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9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44%;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17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1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5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7%;

反对30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6%;弃权289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96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14%;反对30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4%;弃权289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53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8%;

反对30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6%;弃权27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96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9%;反对30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4%;弃权27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模拟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69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1%;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3144股(其

第12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98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8%;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3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第13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涨跌幅未构成异常波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9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4%;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199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08%;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199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3844股(其

第14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9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4%;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199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08%;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199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第15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西藏道合实业有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67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8%;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25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81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92%;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25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038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2%;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303344股(其

第16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04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53%;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303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Carlsberg International A/S)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9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1%;

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99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08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38%;反对294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299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17页共18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仅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宋玲玲经办律师:彭月吕敬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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