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证监会法
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公司在严控风险前提下,委托专业理财机构管理自有财产或购买理财产品,以提高闲置资金收益的行为。专业理财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标的:主要用于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
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能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
第三条委托理财业务管理由公司总部统一决策与执行;各权属企业未经总部批准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严禁擅自操作。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操作、防控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为前提,杜绝影响日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严禁挤占
运营、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若需开展相关业务,须严格遵守《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往来资金管理制度》《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须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报告
及监控流程,结合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确定投资规模,不得超额度、超范围开展业务,不得频繁交易,确保稳健有序。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利益输送,杜绝违规操作。
第三章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管理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实行分级审批(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基准):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委托理财金额在净资产30%
(含)以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委托理财金额在净资产10%
(含)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未超过上述金额的,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可以合理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和期限等,根据拟审批的额度金额,按第八条规定审批;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金融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
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第四章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控委托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配置低风险
稳健型产品;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严禁超权限、超额度开展理财业务;规范合同文本,明确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强化全流程风险约束。
第十五条当公司委托理财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金融部应及时向总会计师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