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 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是指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
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与发展中应当履行的 ESG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履行、公司治理的健全与透明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公
司决策或者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
1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 ESG 发展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责,兼顾经
济效益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同时,确保债权人和职工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并注重企业经济活动与环境社会建设的动态平衡,努力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经济、高效、优质的交通基础设施服务,勇担国有企业使命,回报股东,回馈社会,全力投身山西交通强省建设。
第七条 公司立足于新发展阶段,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将 ESG 管理
作为引领公司改革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支撑,着眼长期价值创造,推动 ESG 管理与战略规划、运营管理、业务发展、投资决策、考核评价、监督评估相融合,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公司应当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
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工作,提高信息披
2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第三章 ESG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立 ESG 工作组,作为公司 ESG 工作的组织管理层,组长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其他公司领导、所属企业负责人和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共同组成。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企业是 ESG 工作的实施与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ESG战略规划,审议批准ESG
治理架构及重要 ESG 制度,审议批准公司 ESG 报告及有关 ESG 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以及审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重大负面事件应对方案等。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ESG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趋势和动态的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 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和报告进行审核等。
第十三条 ESG 工作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规划,推动落实公司 ESG 工作任务,制定 ESG 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组织公司ESG 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组织开展年度 ESG 报告编制,研究落实董事会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3第十四条 ESG实施与执行机构负责ESG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司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 ESG 日常工作机构和 ESG 信息披露的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推动 ESG 体系建设、学习培训、意见收集,组织开展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企业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和义务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执行ESG 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相关 ESG 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ESG 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执行相关 ESG 各议题风险和机遇识别、评估及应对措施,执行与利益相关方沟通,负责编制本单位、本业务领域 ESG 主题报告、实践案例、实施成效、图文说明等内容,开展 ESG 信息、指标和数据的收集、审核、维护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切实做好属地化管理,开展环境保护、资源
节约与利用、绿色交通、员工权益、社会贡献等 ESG 相关工作,落实道路安全、职业健康、供应链管理、节能减碳等制度要求,遵守所在地区在道路养护、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事项上的环境与社会管理要求,建立与投资者、政府部门、客户、供应商、社区、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及时响应利益相关方在 ESG 方面的诉求。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
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4第四章 ESG 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围绕公司可持续发展整体战略,公司从环境、社会和公司
治理维度开展 ESG 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维度(E),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绿色发展。
(一)认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二)落实国家“双碳”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三)在生产过程中积极采用绿色低碳工艺和环保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加强对废弃物的有效控制和处理,有效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五)鼓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活动,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
全员的环保意识,共同为构建绿色、和谐的生态环境而努力。
第二十条 社会维度(S),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员工福祉、供应链责任
及客户数据安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多元、包容、安全、和谐的运营环境。
(一)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供多元的员工福利,建立完善的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和培训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的健康及安全;
(三)加强客户沟通,建立有效反馈机制,保障客户合理权益;
5(四)加强品牌建设,树立和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五)加强供应商 ESG 管理,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和韧性;
(六)打造共生共赢生态,赋能上下游供应链,共同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七)建立全流程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量考核考评制度,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社会贡献,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产城融合为城乡发展赋能提质。
第二十一条 治理维度(G),公司应当建立透明、问责的治理架构及
合规体系,强化监督与风险管理,确保商业道德与长期价值。
(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运作高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透明信息披露,健全利益相关方常态化沟通机制;
(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风险管理与应对能力,实现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
(三)坚持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坚决禁止贪污腐败、商业贿赂及利益输送,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切实保障股东利益。
第五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
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6第二十三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
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二十四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新闻发布会、公司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体进行正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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