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黄国良
本人黄国良,作为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2025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本人黄国良,现任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首批国家一流《会计学》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首批国家一流《财务管理》课程负责人,首批国家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负责人。2022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山西高速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山西高速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切实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山西高速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
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山西高速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
1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复核,未发现可能影响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出席会议及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了解公司运营管理、投资项目、公司治理、合规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诚信勤勉履行职责。本人出席了山西高速召开的2次股东会、6次董事会、2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6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审议事项独立判断,必要时与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做出审慎、客观决策,对所表决议案均投票赞成,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一)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等形式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介绍,能够及时获知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二)全面了解经营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会议、听取报告、电话沟通、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经营层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关注公司重要事项进展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经营层给予密切配合,提供详尽、完整的会议资料以及相关重
2要事项的说明文件,为本人依法履职提供了必要支持。
(三)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持续关注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执行情况,以及媒体、网络和投资者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问答情况,年内参加了山西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活动,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并提出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支持本人履职,为本人履职创造了充分条件,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本人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参加培训情况2025年,本人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深交所、山西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机构组织的独立董事、规范运作等专题培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关注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对公司收购山西交通
3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依据、程序履行等
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与经营发展需要,履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认真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关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2025
年第1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风险与合规管理工作报告》,并听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核意见。
(三)续聘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5年第2次会议、独立董事2025年第1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4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聘任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同意聘任李琼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基于独立的判断行使表决权。本人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规范治理、科学决策建言献策,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黄国良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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