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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

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2(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3免披露的事项时,各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履行逐级审签程序,董事长签字审批,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4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当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及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5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做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6附件1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经办人

□国家秘密申请时间类别

□商业秘密

临时报告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的方式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

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

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

核心技术信息是□否□暂缓与豁免披露

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信息的类型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

其他信息是□否□(具体说明:)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7是否已填报暂缓相关内幕人士

或豁免事项的知□是□否是否书面承诺□是□否情人名单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申请单位/部门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总经理意见董事长意见

8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号:)作为山西高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

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即使本人离职,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开前,仍承担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离职后泄露信息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偿损失。

承诺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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