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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证券监管法规和《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原则、内容、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各项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旨在按照有关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规范

公司运作,避免出现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将公司经营运作的重要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的一种行为,是公司股票上市后必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及时: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两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完整:公司应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三)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四)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两地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要求出现差异时,本着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处理。信息披露内容如采用

中、英文两种文字,以中文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与责任

1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就此承担相应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言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协调及组织工作,统一协调对外发布

或宣传的内容及口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香港和深圳交易所(“两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两地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十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定期报告还应当在指定网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获悉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信息时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协助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涉及重大信息披露内容的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对公开披露前的重要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均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其他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第四章所涉及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应依据有关证券法规和两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内部相应的管理标准进行编制,并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载。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其他应及时披露的事件时,须在

第一时间报送两地交易所并对外发布临时公告。临时报告应依据有关证券法规和两地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内部相应的管理标准进行编制完成,并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载。

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经营成果(盈利)增长或下降50%以上;预计经营业绩发生

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原料采购、产品销售方

2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等);

3、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以及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

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3、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7、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1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3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3、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提供与收集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遇有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和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4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权力。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发生的某一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披露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向两地交易所咨询。

第六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董事长审核后签发。如临时报告为董事会决议,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独立董事报告由其自行签发。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七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报纸、互联网等)获得信息。

第三十条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5第三十三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需事前审查的信息披露前应将拟披露的信息报送两地交易所审查,获得其同意后办理在指定媒体和网站的披露事宜。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同时在公司住所备置,供公众查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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