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制定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等相关专
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和本企业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主要职责:
1(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核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核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投资融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并进行审查;
(二)要求被审计人员提供本人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与本人履职有关的个人收入资料并进行审查;
(三)现场勘察、盘点、检查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实物和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确认并反馈;
(五)参加本企业及权属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本企业及权属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风险的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所在企业主要
负责人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并监督落实执行;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薪酬、追究责任、移交纪检部门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
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2第十一条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签发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必须认真执行。内部审计部门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并在后续审计中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除了常规审计工作外,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公司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核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公司年度审计安排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任务,可借调其他单位或权属企业人员协助完成审计任务,并可与其他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确定审计项目;
(二)组成审计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三)编制审计方案;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
3(五)实施现场审计,编制、复核审计底稿,汇总审计情况;
(六)开展延伸审计(如需)
(七)拟定、复核审计报告,按规定进行审计沟通;
(八)履行审批手续,出具审计报告;
(九)移交违纪线索,开展责任追究(如需);
(十)监督落实整改;
(十一)开展后续审计(如需);(十二)对审计报告和底稿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程序可分步或同步进行,特殊目的的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审计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等对程序另有规定的审计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年度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审计档案包括
不限于审计项目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
工程审计结算档案、审计整改资料。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本企业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员和审计人员外的其他人员查阅审计档案需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需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依照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时限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进展直至整改完毕。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企业纪检、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使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成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采取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需立即改正外,还应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违纪
4违法的按规定进行移交: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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