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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57证券简称:浩物股份公告编号:2025-51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

27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臧晶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0人,代表股份166090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96%(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163618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97人,代表股份247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8人,代表股份

287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247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7%。

鉴于董事长刘禄先生因工作安排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臧晶先生主持。除董事长刘禄先生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45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3%;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38%;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5%;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52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20%;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09%;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52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85%;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5%;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4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9%;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479%;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09%;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1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5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0%;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962%;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0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5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3%;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171%;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09%;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5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0%;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55%;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09%;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53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59%;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5%;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08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575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6%;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53%;反对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笛、孟柔蕾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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