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确保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内幕知情人事项的管理及档案登记入档工作。
第三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披露、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或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并经公司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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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七)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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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三十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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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策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一)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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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出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同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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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及时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若因内幕信息泄露
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出现股价异动情况后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第五章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其他信息,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六章保密责任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要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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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股票、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
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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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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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所在单位/部职务/岗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内幕信息序号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登记人情人员姓名门位信息时间息地点息方式内容处阶段公开时间
公司简称:浩物股份公司代码:000757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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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该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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