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8证券简称:中色股份公告编号:2025-07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5人,代表股份728564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0487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2人,代表股份2368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2人,代表股份2368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2人,代表股份2368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593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23%;
反对13837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3%;弃权
133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6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187%;反对13837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8.4162%;弃权133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1%。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1《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479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0%;
反对12933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2%;弃权
15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02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607%;反对12933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6003%;弃权15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485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8%;
反对12929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7%;弃权
149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08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60%;反对12929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5838%;弃权149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1%。
表决结果:通过。
3提案2.0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456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9%;
反对129331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2%;弃权
17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0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645%;反对129331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5982%;弃权17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制定《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554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
反对835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
173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78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79%;反对835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90%;弃权173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1%。
表决结果:通过。
4提案4.00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380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4%;
反对101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弃权
17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3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99%;反对101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678%;弃权17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3%。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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