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功能、对冲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以及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套期,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
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
1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套期工具,是指为进行套期而指定
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
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公司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他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
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境外经营净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
率为标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互换(掉期)等。
第六条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2(一)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单一年度内公司内部同类
货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通过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集中操作。
(二)套期原则。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以降低风险敞口为目的,与标的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自身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三)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未开展商品类衍生
业务、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制权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级次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支配子公司行为的情形。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司整体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核准的业务资质、业务类型和年度计划范围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集团公司对全级次拟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对发生风险或违规事项的企业做出暂停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
3决定,对年度计划、已核准事项变更、被暂停开展业务企业
重启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货币类衍生
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
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根据董事会决议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党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为:对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货币类衍生业务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批货币类衍生业务
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审批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或与关联人交易的货币类衍生业务。
第十四条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主管机构,委员会由财务部、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风控部、审计部(监督追责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阅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公司负
4责人直接操盘)、核准事项变更等,提出指导意见;
(二)审批已核准年度计划范围内的具体套期交易申请和交易的前中后台人员安排(委员会全体人员均不反对为委员会审批通过),提出指导意见;
(三)提议上报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审议的事项;
(四)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及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对货币类衍生业
务进行管理:
(一)财务部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发起部门,负责制定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制定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在已核准年度计划范围内提交具体套期交易申请、执行套期交易,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中后台人员报送相关业务资料,进行货币类衍生业务资金管理和会计账务处理,配合内、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上市公司
货币类衍生业务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三)法律风控部负责监管货币类衍生业务的法律风险
及合规性,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监管情况,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5(四)审计部(监督追责办公室)负责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各级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落实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要求,对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事项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制定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操作手册,建立健全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机构;
(三)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
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制定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
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组织实施经核准的货币类衍生业务;
(四)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五)对本公司风险或违规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报
告风险、违规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背景真实。公司叙做的所有货币类衍生
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被套期项目为依托,套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被套期项目的期限,不允许开展以
6投机为目的的货币类衍生业务。无真实境外业务背景,不得
开展境外货币类衍生业务。
第十八条交易对手可靠。只允许与具有代客货币类衍
生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且优先与中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衍生业务安全。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经国
务院同意或批准成立的交易所中,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国债期货以外,缺乏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的金融衍生产品。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须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交易,由交易双方进行双边清算,属于场外业务。开展场外业务应当对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选择交割方式。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
例如:若被套期项目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全额交割;
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差额交割。全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差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与到期时即期汇率轧差结算损益,不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第二十一条岗位人员分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同一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一)前台交易人员由财务部资金岗人员构成,岗位职
7责为:研究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负责
套期方案的拟定;交易询价,签报提交套期交易申请,依据审批与金融机构叙做交易并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费用录入
公司财务系统;跟踪市场行情,对已生效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应选择具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财务部人员作为前台交易人员。
(二)中台风控人员由非前台交易人员的财务部资金岗
人员和法律风控部人员共同构成,岗位职责为:财务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监督前台交易人员的操作风险,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法律风控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审
核交易授权事项、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及时报告业务可能产生的重大损失、法律纠纷等风险并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应选择具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财务部人员作为中台交易人员;应选择
具有法律合规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法律风控部人员作为中台风控人员。
(三)后台人员分为会计核算人员和审计人员:
1.会计核算人员由财务部核算岗人员构成,岗位职责为:
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配合审计人员对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
2.审计人员由审计部人员构成,岗位职责为:对公司货
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关注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套期业务内控的有效性;每年对所有货币类衍生业务全覆盖审计。
8第二十二条业前培训。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经董
事会批准且进行集中操作的年度交易对手确定后,在开展具体交易之前,财务部须组织交易对手完成对公司前中后台人员的业前培训。
第四章可开展业务品种及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因目前国内缺乏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的期货产品,公司原则上仅开展远期、期权和互换(掉期)业务。
第二十四条远期
(一)远期利率。远期利率锁定将来一段时间借入或借出一定数量资金的利率。远期利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报价,签订远期合约时无须付费。
(二)远期汇率。远期汇率锁定未来某一日期(大于T+2)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汇率。远期汇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报价,签订远期合约时无须付费。
第二十五条期权
(一)货币期权。货币期权是基于一对货币兑换汇率的期权合约。期权可为期权买方提供对标的进行交易或取消交易的选择权利。期权买方需要在合约开始时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
(二)锁定卖出外汇汇率范围的期权组合。将未来卖出
外汇的汇率范围锁定在 K1与 K2之间:买入执行汇率为 K1
的欧式看跌期权,同时卖出相同标的、相同到期日、执行汇率为 K2(>K1)的欧式看涨期权。
9(三)锁定买入外汇汇率范围的期权组合。将未来买入
外汇的汇率范围锁定在 K1与 K2之间:卖出执行汇率为 K1
的欧式看跌期权,同时买入相同标的、相同到期日、执行汇率为 K2(>K1)的欧式看涨期权。
(四)锁定买卖外汇汇率的期权组合。将未来买卖外汇
的汇率锁定为 K:买入(卖出)执行汇率为 K 的欧式看跌期权,同时卖出(买入)相同标的、相同到期日、执行汇率为K 的欧式看涨期权。
第二十六条互换(掉期)互换(掉期)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多个时间点上交换现金流,包括标准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第二十七条操作流程
(一)制定年度计划
根据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财务部研究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定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计划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对手范围、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交易金额、保值区
间、套期期限、交割日等内容,按程序报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或集团公司审批。
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确定年度交易对手
根据公司关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制度,财务部通过比较不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套期方案及报价,确定对同类货
10币类衍生业务进行集中操作的年度交易对手,并组织交易对
手完成对公司前中后台人员的业前培训。
(三)进行独立评估分析
财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
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
(四)具体交易审批
在已核准的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范围内,财务部前台交易人员向委员会提交套期交易申请的签报审批流程,申请内容包括交易对手、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交易金额、
保值区间、套期期限、交割日、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安排等内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具体交易开展财务部前台交易人员依据审批与交易对手叙做交易并
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费用录入公司财务系统;跟踪市场行情,对已生效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在交易到期日进行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完成套期。
(六)风险管控处理
财务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监督操作风险,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及时发现并报告业务可能产生的重大损失;法律风控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审核交易授权事项、
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及时报告交易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违规事项、法律纠纷等并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七)业务核算审计
财务部后台核算人员对交易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审计部
11后台审计人员对交易开展日常监督。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事前防范
(一)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
损且资金紧张,不得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
(二)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
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
(三)开展业务限于集团公司核准的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内;
(四)开展业务前须完成交易授权审批,确定具体交易
的前中后台人员安排,前中后台人员完成业前培训;
(五)开展业务须与被套期项目的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自身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六)开展业务限于套期保值,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二十九条事中监控
(一)委员会、中后台人员通过签报系统、财务系统、业务资料等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有效监控;
(二)前中后台同一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三)中后台人员发现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
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事后处置
12(一)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
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暂停货币类衍生业务;
(二)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恢复开展业务须报集团公司重新核准。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前台交易人员应按月度向委员会、中台风
控人员、后台核算人员报送套期交易资料、执行情况和套期效果,按季度或审计要求向后台审计人员报送相关资料,按季度或集团公司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台风控人员应按季度向委员会报告套期
交易违规事项、损失风险、法律纠纷或重大影响。
第三十三条后台核算人员按季度或审计要求向后台审计人员报送账务处理资料;后台审计人员每年对所有货币类
衍生业务开展全覆盖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发现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大损
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法律风控部应当于24小时内独立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公司委员会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其他风险或违规事项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报送货币类
衍生业务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13套期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
大事项等,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从事货币类衍生业务,应当提供可行
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货币类
衍生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业务额度。
第三十七条对于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
临时披露的信息,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保密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集团公司或其
他单位进行检查审计或者经委员会审批同意等以外,前中后
14台人员不得泄露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交易、结算、回报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妥善保存货币类衍生业务资料,包括套期
交易资料、被套期项目资料、结算资料、会计账务处理资料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中色股财〔202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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