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证券简称:中百集团公告编号:2026-009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7人,代表股份247949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238347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85人,代表股份960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5人,代表股份960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5人,代表股份960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陈欢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1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60%;
反对3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4%;弃权
2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9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600%;反对3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0394%;弃权2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6%。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479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6%;
反对32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6%;弃权
2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31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632%;反对32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3529%;弃权2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9%。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173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74%;
反对349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6%;弃权
2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02%;反对349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3495%;弃权2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4%。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陈欢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