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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1-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2-(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公司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3-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

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4-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6-(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7-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8-(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

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9-(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按孰早时点,相关增持主体应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

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者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10-(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

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1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

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12-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13-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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