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方案;式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七)修改公司章程;
方案;(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议;(十三)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十六)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交易所的规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新增(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十一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低于10%。
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五条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第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容。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或公司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的,视为出席。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由拒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一)代理人的姓名;
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的其他地方。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三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有一票表决权。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披露。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5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删除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在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在选举或更换董时,以所得选举票数较多并且所得选举票数占出事时,以所得选举票数较多并且所得选举票数占出席股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者当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五)公司年度报告;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6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理人员姓名;
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会的内资结果;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说明;份的比例;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他内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新增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7条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法规的无效。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求人民法院撤销。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报刊上对有关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上公布。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同一报刊上公告。
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