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8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344006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8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与控股股东西藏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等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达到2021年净资产的0.5%以上。你公司直至2023年4月25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23年4月27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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