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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简称:通化金马公告编号:2025-45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马路99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玉富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63人,代表股份245896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4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

20001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5人,代表股份45877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362人,代表股份55896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001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55人,代表股份45877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7%。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郭淑芬、裴昕桐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45584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183%;

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558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9%;反对2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6%;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45542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0%;反对3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352%;

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5542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5%;反对3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7%;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3、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4554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2%;反对3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360%;

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5548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4%;反对3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2%;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淑芬、裴昕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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