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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3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个月内召开。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4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说明理由并公告。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5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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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东的同意。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请求。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7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10%。
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于10%。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8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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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10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内容。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增加新的提案。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出决议。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11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12(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序。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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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14删除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第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所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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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的,视为出席。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16删除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17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决权:为出席和表决。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
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18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19新增(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20新增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21新增(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22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23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持。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主持。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24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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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26新增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27新增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28新增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29新增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数。
30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31新增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32新增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第三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会表决。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33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
定原则;第三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34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利润分配等;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件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事项。
35新增第四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36得参加计票、监票。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票结果。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37新增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38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书负责。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名称;
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姓名;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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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内容。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第五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日计算。
就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
40删除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41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2新增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
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
43新增
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
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
44新增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
45新增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有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