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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晋控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法律意见书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1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十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相关媒体网站刊登了《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5年5月15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10号公

司7楼709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师李军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0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师李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

2法律意见书

理人)555人,代表股份1398837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6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75026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88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552人,代表股份238107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738%。

(二)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53人,代表股份

23822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4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2人,代表股份2381070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773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其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法律意见书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

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527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4%;反对222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3%;弃权10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3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085%;反对2227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13%;弃权10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02%。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559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7%;反对222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3%;弃权10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441%;反对2227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13%;弃权10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46%。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563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0%;反对222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3%;弃权10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9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609%;反对2227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13%;弃权10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78%。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576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9%;反对2241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3%;弃权10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2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146%;反对2241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01%;弃权10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753%。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539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3%;反对

5法律意见书2965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0%;弃权3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25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597%;反对296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471%;弃权3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3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676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41%;

反对5359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620%;弃权10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6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338%;反对

5359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84%;弃权10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7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回避表决。

7.《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29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7%;反对3199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7%;弃权3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

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80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92%;反对3199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298%;弃权3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1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43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0%;反对2356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权10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336%;反对2356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9%;弃权10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7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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