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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西飞: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68证券简称:中航西飞公告编号:2026-020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2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

上午9:15至2026年4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西安空地勤保障中

心第六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董事会

1(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小军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68人,代表股份1241676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17573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1人,代表股份241028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24253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1人,代表股份24102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2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513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3%;反对296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6%;弃权1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0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97%;反对296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78%;弃权

1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6%。

(二)批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51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0%;反对296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1%;弃权1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436%;反对296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13%;弃权

1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3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1%。

(三)批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50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9%;反对285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9%;弃权3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378%;反对285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92%;弃权

3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0%。

(四)批准《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496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9%;反对295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弃权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7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67%;反对295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33%;弃权

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0%。

(五)批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546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9%;反对293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弃权1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23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49%;反对293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7%;弃权

1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4%。

(六)批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53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2971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1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0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73%;反对2971915股,占

5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36%;弃权

1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1%。

(七)批准《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053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8%;反对3183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弃权2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134%;反对3183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73%;弃权

2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3%。

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韩小军先生、董克功先生和左锋先生对上述议案予以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231000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批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29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6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4%;反对316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弃权2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8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31%;反对316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38%;弃权

2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1%。

(修订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津贴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

(九)批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48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2883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3%;弃权3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6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93%;反对2883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04%;弃权

3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7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耿辉、李洁。

(三)律师意见: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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