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3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6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7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9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14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20
第八章通知与公告.............................................22
第九章附则................................................24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2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3(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4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6第十七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
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7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包括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通知应当以公告、邮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发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8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和规定须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
9加的地点。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会应当安排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如果有关监管机构
另有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
持人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10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11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授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参加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持《公司章程》规定的证件进行现场登记。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2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或其他有效文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13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公司可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14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涉及关联
关系的股东(下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16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候选人应当在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公司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会上,可以安排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候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除相关法规另有要求外,在会
17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以
上或股东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0%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多者(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过半数)当选为董事。
第五十二条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18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调配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会议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19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20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1(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章通知与公告
第六十二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股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通讯(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下同)的方式而言,在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选择采用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形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发布公司通讯,以代替向每个 H股股
22东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行使《公司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对于联名股东,公司只须把通知、资料或其他文件送达或寄至其中一位联名持有人。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起第二个自然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内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如根据《公司章程》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和其他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媒体符合中国证监会、境外监管机构和境内外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23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24附件:
《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原条款新条款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第一条及
《规范运作》更新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情况修订。
股东会的组织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和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的组织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全文统一将“股东(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大会”调整为“股《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一条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第一条东会”;删去“监事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会”“监事”等有关“《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表述;将“总经理(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员”全文统一表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为“高级管理人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员”。
全文如仅涉及前述
修订的条款,在修订对照表中不再一一列明。
25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用本规则。
根据《股东会规则》
第二条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
第二条修订。
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根据《股东会规则》
第四条第四条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第三、四条修订。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
由原第六条调整至
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删除重复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表述。
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原第七条及第八条
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合并至第七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第七条(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七条(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指引》(2025年修时;时;订)(以下简称“《章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程指引》”)第四东请求时;的股东请求时(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十九条修订。(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26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其他情形。(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七条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第八条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由原第六条调整至-新增条款。第八条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第八条,删除重复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表述。
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根据《股东会规则》-新增条款。第九条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七条修订。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以后十日内提出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根据《股东会规则》
第九条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第十条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八条修订。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7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第十一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根据《股东会规则》
第十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条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第九条修订。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行召集和主持。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提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十一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第十二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十条、《章程指条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引》第五十四条修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订。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28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根据《股东会规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第十一条、《深圳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
第十二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第十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条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条市规则(2025年修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订)》第4.2.2条审计委员会或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修订。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文删除内容为《到境外上市公司第十四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第十五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章程必备条款》(以条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条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下简称“《必备条款》”)的要求,已废止。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十五第十六根据《章程指引》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条条第五十九条修订。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第十六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第十七根据《股东会规则》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条范围;条第十四条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第十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根据《香港上市规
29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条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则》第13.40条和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股东会规则》第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十五条修订。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的除外。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
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第十八第十九根据《股东会规则》
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发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条条第十六条修订。
出书面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删除重复表述及
第十九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第二十股东;
《必备条款》的要
条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条(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求。
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包括的其他内容。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30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九)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通知应当以为准。对内资股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二十第二十公告、邮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进行。《必备条款》的要条一条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前款所称公告,就内资股股东而言,应当在证券交易求,已废止。
决权)发出。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31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
书面声明,应当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
人送达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给 H 股股东的通知应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公司网站或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它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二十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一条此无效。求,已废止。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第二十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第二十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增加兜底条款。
二条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二条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第二十第二十根据《股东会规则》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三条三条第十七条修订。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第二十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第二十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根据《股东会规则》
四条括以下内容:四条容:第十八条修订。
…………
32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或(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证券交易所惩戒;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于披露的有关新委任(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机构和规定须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加的地点。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参加的地点。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
第二十公司所在地召开。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第二十东会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根据《股东会规则》
五条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五条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第二十一条修订。
的规定提供网络和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原文删除内容为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第二十《信息披露业务备供便利,应当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删除本条款。
六条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通知。
东会》,已废止。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第二十第二十根据《股东会规则》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七条六条第二十二条修订。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会应当安排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如果有关监管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如果有机构另有要求,从其规定。
关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从其规定。
33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应当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主持人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职务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担任会议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
和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第二十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八条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删除重复表述,合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并原第二十八条及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第二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二十九条并根据一名监事主持。七条持。
《股东会规则》第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二十八条修订。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续开会。
会。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二十
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董事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九条
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部门查处。
34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三十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一条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求,已废止。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
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
或其他机构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书。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三十第二十根据《章程指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条九条第六十六条修订。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表……。
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
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
35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有权出席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第三十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第三十根据《股东会规则》决权。股东参加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三条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条第二十四条修订。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程序或会议秩序。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会议秩序。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持《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持《公司章程》规定的证件进行现场登记。
证件进行现场登记。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
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三十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四条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求,已废止。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三十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五条
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求,已废止。
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三十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
-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
六条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求,已废止。
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第三十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根据《股东会规则》
九条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三条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二十七条修订。
36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四十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第三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删除重复表述。
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四条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议题(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根据《股东会规则》
第四十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删除本条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一条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删除。
(六)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公证员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公证书(若有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37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
第四十第三十根据《股东会规则》
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四条七条第四十三条修订。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及时公告。……东会,并及时公告。……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提交工作报告,
第四十第三十告。根据《股东会规则》
并由每名独立董事分别提交述职报告。、五条八条公司可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第二十九条修订。
公司可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第三十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根据《股东会规则》六条开披露。九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二条修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提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第四十第四十根据《股东会规则》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八条一条第三十四条修订。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第四十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根据《股东会规则》
九条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二条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第三十五条修订。
38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上进行表决。上进行表决。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根据《章程指引》
第五十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第四十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条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三条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订。
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关系的股东(下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总数。关联股东回避的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
股东向股东大会作出其为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涉及关根据《股东会规则》表决。若其他股东、监事仍有质疑,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第五十第四十联关系的股东(下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三十二条并结合
机构报告,或参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联一条四条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公司实际情况修
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决权的股份总数。订。
会可以建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和建议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9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五十第四十根据《章程指引》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二条五条第八十条修订。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五十法;第四十案;《必备条款》的要
三条(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六条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求,已废止。
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四)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五十第四十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必备条款》的要四条七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求,已废止。
(七)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公司债券;(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0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股东会规则》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第三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十二条以及《深圳
第五十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第四十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五条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八条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市规则(2025年修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订)》第4.2.5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和行政事宜可由大会主持人以诚
第五十
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采取投票-删除本条款删除重复条款。
六条方式表决。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五十
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七条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求,已废止。
过的决议。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五十(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八条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求,已废止。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第六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第五十根据《股东会规则》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条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条第三十七条修订。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六十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第五十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根据《章程指引》一条决。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一条董事候选人应当在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第八十六条及《证
41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券公司治理准则》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大会审议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十七条修订。
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逐个进行表决。公司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可人逐个进行表决。公司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会上,以安排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可以安排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候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候选董事提案过的,除相关法规另有要求外,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获得通过的,除相关法规另有要求外,在会议结束之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与关后立即就任。
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行累积投票制。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可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比例达到30%以上或股东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0%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对董事或监事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表决完毕后,是指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每一股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多者(至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多者(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过半数)当选为
42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董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和至少1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删除重复表述,根
第六十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第五十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据《股东会规则》三条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第三十八条修订。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六十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四条记录。求,已废止。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六十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五条人应当即时点票。
求,已废止。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会议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以宣布散会。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布散会。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第六十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第五十根据《股东会规则》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六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四条第三十九条修订。
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络服务方等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第六十第五十根据《股东会规则》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公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七条五条第四十条修订。
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告,……
43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六十
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删除本条款《必备条款》的要八条
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求,已废止。
第六十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第五十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根据《股东会规则》
九条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殊提示。六条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一条修订。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则无效。无效。
…………
第七十第五十根据《股东会规则》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违反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条七条第四十七条修订。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和决议内容违反公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第七十第五十根据《股东会规则》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一条八条第四十五条修订。
案。体方案。
原文删除内容为
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删除本章。《必备条款》的要
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条求,已废止。
44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八十第六十(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根据《股东会规则》
……一条条管理人员姓名;第四十二条修订。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十第六十根据《股东会规则》(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二条一条第六条修订。
司章程》的规定;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
件、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四)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根据《香港上市规
第八十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第六十以公告方式进行;则》关于建议扩大三条(五)以公告方式进行;二条(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公无纸化上市机制修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订。
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公司章供或发送公司通讯(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涵义,下同)的方式而言,在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供或 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选择
45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采用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形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指定的及/或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发布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 通讯,以代替向每个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讯提供或发送给 H 股股东。 式送出公司通讯。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 H 股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
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2、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会议通知;
4、上市文件;
5、通函;
6、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份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版本和中
文版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根据《香港上市规公司相关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
第八十则》关于建议扩大
否希望只收取英文版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版本,以及在适-删除本条款五条无纸化上市机制修
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订。
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版本或只发送中文版本。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若有权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
第八十第六十
有相悖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完善兜底条款。
八条六条执行。权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46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理由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根据《章程指引》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为《公司章程》的附
第九十第六十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后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件之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规则生一条九条公司实际情况修则》自动失效。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订。
注:由于本次修订删减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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