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4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2026年4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时30分在河北省武安市2672厂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38,322,303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2,099,387股。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30,421,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89%。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除上述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3.00 《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
4.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00 《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兑现方案》 √
6.00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7.00 《2026年度预算计划》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1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9,877,132 99.4538% 10,032,408 0.5197% 512,150 0.02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81,559,129 96.3901% 10,032,408 3.4345% 512,150 0.1753%
2.00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8,636,175 99.3895% 11,286,065 0.5846% 499,450 0.0259%
中小股东表 280,318,172 95.9653% 11,286,065 3.8637% 499,450 0.1710%
决情况
3.00 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9,999,582 99.4601% 9,931,208 0.5145% 490,900 0.02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81,681,579 96.4321% 9,931,208 3.3999% 490,900 0.1681%
4.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9,132,175 99.4152% 10,903,515 0.5648% 386,000 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80,814,172 96.1351% 10,903,515 3.7328% 386,000 0.1321%
5.00 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兑现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6,636,932 99.2859% 12,116,758 0.6277% 1,668,000 0.08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78,318,929 95.2809% 12,116,758 4.1481% 1,668,000 0.5710%
6.0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6,701,432 99.2893% 12,057,558 0.6246% 1,662,700 0.08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78,383,429 95.3029% 12,057,558 4.1278% 1,662,700 0.5692%
7.002026年度预算计划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919,354,132 99.4267% 10,256,908 0.5313% 810,650 0.04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81,036,129 96.2111% 10,256,908 3.5114% 810,650 0.277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三第
负责人: 張凌霄
经办律师: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