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12月9日至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12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在河北省武安市2672厂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 月 29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7,011,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8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138,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1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除上述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1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753,556,493 98.6730% 23,315,256 1.3120% 266,760 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15,115,941 82.9976% 23,315,256 16.8101% 266,760 0.192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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