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甘咨询: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9 查看全文

甘咨询 --%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LZ法律意见书 013 号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98号甘肃紫光科技大厦20层

电话:(0931)5172928 网址:www.sgla.com法律意见书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3号)(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霍吉栋、殊宏斐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18日下午14:40时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平凉路284号2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3月12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9120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2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3813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214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39120025股。

表决情况:同意23910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

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97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4%;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39120025股。

表决情况:同意23910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

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97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4%;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法律意见书

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39120025股。

表决情况:同意23910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

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97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4%;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林磊霍吉栋

见证律师:

殊宏斐

签署日期:2024年3月18日

6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