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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咨询: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甘咨询 --%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所称的“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三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如有必要)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列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

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和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和现场检查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议题涉的

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公司应不迟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

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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