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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与境内外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事先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允许开展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外汇风险敞口相匹配,合理控制

外汇套期保值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额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1页共4页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由财务部负责办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审批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十二条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责任部门:

(一)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外汇套期保值

相关市场信息;拟定外汇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草案;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等。

(三)公司销售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

相关的资金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2页共4页(四)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价格,经公司确认后,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公司财务部门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四)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董事会提交

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并按照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公

第3页共4页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如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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