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不含募集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收购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包括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1页共6页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负责对外投资的实施,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
资进展情况,以便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
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
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短期投资管理程序:
(一)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第2页共6页(二)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按照
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涉及证券投资的:
(一)应实行联合控制,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
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短期投资市场情况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实施;
(三)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董事长、公司管理层审阅。
第十四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
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公司长期投资管理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公司管理层;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3页共6页第二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投资转让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应当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4页共6页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条公司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公司派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
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5页共6页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