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层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长证律意(2025)第003号
致: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婷律师、熊昕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
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1/8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1月22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s://www.szse.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
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2月9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长江证券大厦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2/8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14名,代表股份2965110368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3.61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具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28441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55%;反对657229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5%;弃权
16543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6716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3/8权股份总数的75.7314%;反对65722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3883%;弃权16543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3%。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45821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7%;反对422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弃权
16307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0%。
3《关于调整公司信用业务总规模上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5939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5%;反对2903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弃权
1626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6%。
4《公司2025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45733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65%;反对2865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弃权
165108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8%。
5《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分项表决议案。
5.1选举刘正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30799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8%;反对18035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3%;弃权
162753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9%。
4/8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4671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9.8782%;反对18035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06%;弃权16275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2%。
5.2选举陈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329092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0%;反对15930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3%;弃权
162708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6781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07%;反对15930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94%;弃权16270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9%。
5.3选举刘元瑞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4874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5%;反对3926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弃权
16309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8746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03%;反对3926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4%;弃权16309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3%。
5.4选举李俊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883489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73%;反对65344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8%;弃权
162763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736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219%;反对6534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5/8股份总数的19.2766%;弃权162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015%。
5.5选举陈华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37873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14%;反对10965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
16271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1746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52%;反对10965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7%;弃权16271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0%。
5.6选举黄雪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37869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13%;反对10965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
162751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1742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41%;反对10965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7%;弃权16275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2%。
5.7选举陈文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314284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41%;反对17372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9%;弃权
16309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5300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38%;反对17372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0%;弃权16309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2%。
6/85.8选举赵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37894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1%;反对109520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4%;弃权
162637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1766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13%;反对10952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09%;弃权16263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8%。
6《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分项表决议案,并采取累积投票制。
6.1选举朱启贵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2938674389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312546651票。
6.2选举徐信忠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293867084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312543102票。
6.3选举李新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2938668705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312540967票。
6.4选举全怡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2938668764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312541026票。
7/86.5选举代昀昊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2876587925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250460187票。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一至五项议案均已获得通过;第六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朱启贵先生、徐信忠先生、李新天先生、全怡女士、代昀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8/8(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龚顺荣陈婷
经办律师:
熊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