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1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规定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
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2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即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为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
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预算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
财务资助对象进行调查、审核并制定财务资助方案,起草财务资助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提供财务资助后,负责对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是各自主办、分管或审批业务所涉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议程序识别责任部门,各负责人应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审慎判断程序是否合规,在业务发起或审批前与证券事务部门沟通,确定业务审批程序和披露事项,并向财务资助业务日常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并出具检查报告定期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信息披露
3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要求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
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
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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