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5证券简称:居然智家公告编号:临2025-080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1层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兼CEO王宁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4人,代表股份4313891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63583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0人,代表股份1950307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8人,代表股份427965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7人,代表股份427958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26%。
备注:上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1.01《<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1813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
反对18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
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8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5%;反对18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295%;弃权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议案1.02《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1525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
反对21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
2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8%。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599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2%;反对21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043%;弃权2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议案1.03《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153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4%;
反对21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
2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11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9%;反对21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992%;弃权2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议案2.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2.01选举王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31538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25518股。
议案2.02选举杨芳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76188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70168股。
议案2.03选举李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1781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1794股。
议案2.04选举黄文阁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18651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2631股。
议案2.05选举邱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17795股,表决结果为当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1775股。
议案2.06选举徐重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330107479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1833股。
议案2.07选举王一婷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330115492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9846股。
议案2.08选举霍焱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1787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1850股。
议案2.09选举黄新华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2598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9963股。
议案3.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3.01选举董皞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217028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244346股。
议案3.02选举王跃堂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2439657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3720股。
议案3.03选举赵英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246977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43833股。
议案3.04选举许兰亭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2447868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21931股。
议案3.05选举王永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2441786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515849股。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王宁先生、杨芳女士、李杰先生、黄文阁先生、邱鹏先生、徐重先生、王一婷女士、霍焱先生、黄新华女士;独立董事董皞
先生、王跃堂先生、赵英明先生、许兰亭先生、王永先生,与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张万新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超、李北一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