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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智家: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85证券简称:居然智家公告编号:临2026-032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1层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兼CEO王宁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1人,代表股份4316157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63583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7人,代表股份1952573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5人,代表股份430231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4人,代表股份430225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0%。

备注:上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公司独立董事王永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其他董事、董

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1039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4%;

反对483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

2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6%。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113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3%;反对483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231%;弃权2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议案2.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101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

反对483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

3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1%。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91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1%;反对483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238%;弃权3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0920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7%;

反对501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

2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2%。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99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28%;反对501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4%;弃权2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议案4.00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734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4%;

反对501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0%;弃权

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6%。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987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1%;反对501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4%;弃权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慧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议案5.00关于公司与居然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7429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9%;

反对4882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弃权

2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4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7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3%;反对4882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9%;弃权2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慧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议案6.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0403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7%;

反对529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弃权

4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6%。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477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6%;反对529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9%;弃权4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

议案7.00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070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

反对521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弃权

2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5%。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780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29%;反对521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7%;弃权2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除审议以上议案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皞先生、王跃堂先生、赵英明先生、许兰亭先生和王永先生(赵英明先生代为宣读),前任独立董事傅跃红女士、王永平先生、王峰娟女士、陈健先生2025年度述

职报告;听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以上事项仅作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报告事项,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巍、李雨晨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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