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激励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制定: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
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津贴为税后人民币15万元/年,自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
1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不再担任
独立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前述事宜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
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
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制定并审议扣减、停止受处分或处罚的独立董事的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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