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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江 北 嘴 聚 贤 岩 广 场 9 号 国 华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A 栋 2 4 层

电话:023-63012200传真:023-63012211邮编:40002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50022-00002 号

致: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召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田晶律师、夏浩云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四)《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五)《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布的《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八)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九)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重庆市北碚区方正大

道22号公司水土厂区604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晰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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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775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337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19%。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8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9438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62%。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2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91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1%。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会议有股东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对股东新增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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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案的提交、审查及公告程序进行核查:

(一)提案股东资格: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2.2245%,符合提交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要求;

(二)提案提交时间: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8日收到西南合成医药集

团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符合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要求;

(三)董事会审核意见: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毛润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通过《关于免去公司董事职务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将新增提案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德恒律师认为,股东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程序合法,已依法纳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2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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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842326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552%;反对97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656%;弃权3758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3884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0.6530%;反对97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9713%;弃权3758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375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805186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782;反对1076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30%;弃权6478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6744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3408%;反对1076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3930%;弃权6478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6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843896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7%;反对95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32%;弃权3863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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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0.18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5454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0.8776%;反对95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5965%;弃权3863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525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9097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71%;反对78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27%;弃权84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528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6106%;反对78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822%;弃权84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07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843536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0%;反对958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71%;弃权3817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5094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0.8261%;反对958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7138%;弃权3817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46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814986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249%;反对973400股,占该等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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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640%;弃权6526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1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6544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7425%;反对973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9227%;弃权6526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毛润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9538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314%;反对1612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684%;弃权210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6938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9383%;反对1612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0566%;弃权210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05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7493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339%;反对150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193%;弃权51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6488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0133%;反对150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1.5834%;弃权51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03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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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蕤

见证律师:

田晶

见证律师:

夏浩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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