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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治理

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事后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其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作用。本制度规定的

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及相关问题;

(三)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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