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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1页共4页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2页共4页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3页共4页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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