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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青: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4 00:00 查看全文

万年青 --%

证券代码:000789证券简称:万年青公告编号:2026-02

债券代码:127017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债券代码:524330债券简称:25江泥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1月23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世锋、熊汉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李世锋、熊汉南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8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李世锋、熊汉南:

经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董事会秘书长期空缺。自2023年1月至今,一直由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是贸易业务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对部分应按照净额法核算收入的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中收入成本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主要客户情况披露不准确。公司部分客户收入统计不准确且未将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下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是货币资金权利受限信息披露不完整及现金流量表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部分受限货币资金账户纳入统计范围,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李世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代行)熊汉南,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

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李世锋、熊汉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函内容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李世锋、熊汉南: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世锋、熊汉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号)查明的事实,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以及业务财务核算不规范、主要客户收入披露不

准确、受限货币资金披露不完整等信息披露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董事会秘书长期空缺。自2023年1月至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由副总经理代行。

二是贸易业务财务核算不规范。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国贸有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开展煤炭贸易服务业务,公司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4年度收入成本披露不准确。

三是主要客户情况披露不准确。公司部分客户收入统计不准确且未将同一实际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

四是货币资金权利受限信息披露不完整及现金流量表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部分受限货币资金账户纳入统计范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1.4条、第2.1.1条、第4.4.5条、第4.4.6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总经理李世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代行)兼副总经理熊汉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及监管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和监管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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