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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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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

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户存储。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负责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并在募

集资金到位后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1(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

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

实施进度,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4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对筹集资金应用、项

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并建立投资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就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工程质量与项目资金

运用、募集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等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分阶段进展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整体进度计划;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投资计划;

(三)项目产业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第二十一条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

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意见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建立有

5关档案。

第五章募集资金变更用途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项目投

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6(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主动向其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中向股东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7第七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应参与募集资金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监察中心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进行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接受处罚外,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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