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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90证券简称:华神科技公告编号:2025-048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益州大道中段 555 号星宸国际 A座 27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故现场会

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副总裁王铎学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公司总股份623719364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

1142415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1442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6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2798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2810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股份2798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88%。(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2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5%;

反对50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1%;反对50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305%;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子议案:

议案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2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5%;

反对50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1%;反对50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305%;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2《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8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5%;

反对54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807%;反对54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39%;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3《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8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5%;

反对54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807%;反对543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39%;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8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6%;

反对54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9%;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057%;反对54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89%;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24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6%;

反对50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0%;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76%;反对50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69%;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27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6%;

反对501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9%;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921%;反对501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24%;弃权1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88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5%;

反对504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5%;弃权49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5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44%;反对504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92%;弃权49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85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4%;

反对543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9%;弃权12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199%;反对543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67%;弃权12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华均、洪于群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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