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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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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的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种类和原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

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从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1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管理权限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的,应当在投资前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公司投资发展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指定专人对证券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管理;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

第九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由投资发展中心指定专人操作,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第十三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

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

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

3(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相关知情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及投资发展中心分别承担

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掌握证券账户交易密码与掌

握资金账户密码的操作人员分离管理,相互制约。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中心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

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及投资发展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

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七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监察中心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充分评估资金风险。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

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4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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