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
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
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2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3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会务、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规范治理等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4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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