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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按相关法律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本制度同样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对其参与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事项,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

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若发生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行政部门、监

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本单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本机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本单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前述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按照证券监督机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与公司签

署保密协议,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的管理需要发布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行为,公司将

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

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其内幕交易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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