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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

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内容、管理职能、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及构成比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1(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2(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

员会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3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由公司组织部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七届董事会

4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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